蘇州凱特爾儀器礦用電纜負載燃燒試驗機判定規則
按標準4.1條進行的負載條件下的燃燒試驗,若試件的續燃時間小于4min,炭化長度小于15cm,則該試件的試驗為合格。
按標準4.1條進行的負載條件下的燃燒試驗,若一共進行的三次試驗中有二次合格,則判定該項試驗為合格。
按標準4.2條進行的單根電線電纜垂直燃燒試驗,若試件的續燃時間小于1min,炭化長度不超過40cm,則判定該項試驗為合格。
按標準4.3條進行的成束電線電纜燃燒試驗,若炭化部分所達高度不超過2.5m,則判定該項試驗為合格。
對含動力線芯的阻燃電纜,應按標準4.1、4.2和4.3條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,各項試驗均合格,則判定該試樣的阻燃性能合格。
對不含動力線芯的阻燃電纜,應按標準4.2和4.3條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,各項試驗均合格,則判定該試樣的阻燃性能合格。
對阻燃電纜接頭,應按標準4.4條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,各項試驗均合格,則判定該試樣的阻燃性能合格。
按標準5.5、5.6和5.7條規定進行判定時,若有一項不合格,則允許對不合格項另取雙倍試樣進行復試,若復試合格,則判定該試樣的阻燃性能合格。